为进一步提升渔政执法水平,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指引作用,近日,农业农村部从各地渔业渔政主管部门和渔政执法机构去年查处或办结的案件中,选取10起典型案例予以通报。本期刊登“中国渔政亮剑2022”十大典型案例之七。
刘某某等3人驾驶快艇在骆马湖国家级种质资源保护区非法捕捞案——依法取缔涉渔“三无”船舶
(一)基本案情
2022年1月30日凌晨,江苏省骆马湖渔政监督支队执法人员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骆马湖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值守时发现刘某某等3人正驾驶快艇从事非法捕捞,现场查获丝网5条,鲢鱼、鳙鱼等渔获物1441.5千克。该快艇属于涉渔“三无”船舶。经查,3人共同出资非法制造快艇、购买网具,在2021年10月至2022年1月间多次实施非法捕捞。
(二)处理结果
当事人在禁捕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数量达到了刑事立案标准,江苏省骆马湖渔政监督支队遂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2022年9月28日,人民法院判决认定刘某某等3人均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一年七个月,并没收快艇和渔具;同时判令其共同支付环境损害修复费用21910元、评估费4000元,并在省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三)典型意义
该案为骆马湖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实施退捕禁捕以来查处的最大一起非法捕捞案件。当前,使用快艇从事非法捕捞的现象在内陆和沿海水域均较为猖獗。此类船舶通常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属于涉渔“三无”船舶,且往往挂载大马力发动机,行驶速度极快,不仅破坏渔业资源,也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近年来,各地渔政执法机构纷纷加大了对此类船舶的打击力度,但要对其实施没收仍存在一定法律障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虽规定“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予没收,但就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而言,涉案船舶是否被涵盖在内,实务中存在一定争议。本案中,法院将涉案快艇予以没收,对这一问题给出了明确回答,从而为综合运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手段严厉打击利用涉渔“三无”船舶非法捕捞的行为提供了有益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