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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渔政亮剑2022”十大典型案例(九)
发布时间:2023-03-28 17:11:06    作者:    来源:中国渔政公众号    点击:62

为进一步提升渔政执法水平,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指引作用,近日,农业农村部从各地渔业渔政主管部门和渔政执法机构去年查处或办结的案件中,选取10起典型案例予以通报。本期刊登“中国渔政亮剑2022”十大典型案例之九。


杨某某、杨某某、郑某某使用毒鱼的方法进行捕捞案——非法捕捞行为造成水生生物资源损害应按规定履行资源修复义务

(一)基本案情

2022年4月22日,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咸丰县农业农村局接群众举报,获悉在该县清坪镇小河村后河有大量红尾副鳅和棘胸蛙死亡。执法人员调查发现,杨某某等3人,于4月21日使用30瓶农药(甲氰菊酯,50毫升/瓶),以毒鱼的方法在后河捞取10千克红尾副鳅和1千克(10只)棘胸蛙。

(二)处理结果

涉案红尾副鳅和棘胸蛙价值经评估合计1210元,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渔政执法机构按照《非法捕捞案件涉案物品认(鉴)定和水生生物资源损害评估及修复办法(试行)》的规定,评估毒鱼行为造成水生生物资源损害总价值为13.64万元。在咸丰县人民检察院和该县清坪镇政府工作人员监督下,当事人在后河、唐崖河投放了同等价值的棘胸蛙种蛙以及黄颡鱼、鲤鱼、鳊鱼、鲫鱼、鲢鱼鱼苗,履行了生态修复义务。咸丰县农业农村局最终决定没收渔获物和渔具,并对杨某某等3人分别处以5000元的罚款。

(三)典型意义

毒鱼是一种严重破坏渔业资源和水域生态环境的捕捞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明确禁止使用该方法从事捕捞。但渔政执法机构以往办案时,通常仅能按照当事人实际捕捞的渔获物数量、价值认定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难以准确考量毒鱼行为对资源环境造成的整体危害。2021年,农业农村部印发《非法捕捞案件涉案物品认(鉴)定和水生生物资源损害评估及修复办法(试行)》,明确规定水生生物损害当事人应当承担水生生物资源修复义务,强调就电鱼、毒鱼、炸鱼等严重破坏资源的捕捞方式而言,其水生生物损害应计算直接损害和间接损害,并明确了损害计算方法,为解决这一问题提供了依据。本案中,涉案渔获物总计11千克,总价值1210元,虽然没有达到入刑门槛,但经评估水生生物损害总价值达13.64万元。执法部门责令当事人按照上述价值履行生态修复责任,近10倍于罚款金额,使违法行为人付出了应有的代价,实现了过罚相当,为综合运用各种法律手段保护渔业资源提供了有益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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